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这一提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释二》第十九条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市场争议点来看,不少观点将《解释二》第十九条解读为“社保新规”,并认为自9月1日起,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强制参缴社保,即所谓的“全民社保”。在此背景下,市场普遍担忧这一规定可能导致小微企业用工成本骤增、劳动者个人可支配收入受影响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