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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2022-08-15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贬值、减少、毁损、灭失等损失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行为的主体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三、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四、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将国有资产贱卖给单位或者个人。这种行为往往伴有贿赂、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二)以明显高于正常价位的价格卖出原材料、产品等。这种行为往往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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