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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企业股东资格确认及股价认定
2022-04-01    来源:马亚轩律师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九三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企和集体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九七年,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既非股份制企业,也非合伙制企业,是一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对发展经济、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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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类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现代企业制度,容易激起矛盾,需要二次改制。

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组建起规范的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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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因职工股东人数多,股权结构分散,改革过程中有三种持股方式:

一、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持股。

所有职工出资均集中在持股会名下,持股会作为一名股东在工商局登记,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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