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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国资政策文件 2017-09-22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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