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实践中,对于国企工作人员以相同手段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产行为,因主体身份不同,可能分别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在具体案件中,要重点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国资控股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级聚合氧化铝(PAC)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B公司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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