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乙,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在A市承接市政工程。2016年以来,甲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提供帮助,乙多次表示希望答谢。2019年,甲以朋友名义购入一处临街毛坯商铺,后因周边人流量少、配套设施不足,长期未能出租。2020年,甲邀请乙实地查看商铺,表示该商铺虽登记在其朋友名下,但实际归自己所有,并向乙提出,因商铺长期闲置,希望乙能帮忙物色合适的承租方。乙表示该商铺位置不好,恐怕难以出租。甲让乙“多想想办法”。乙为感谢甲多年来提供的帮助,便主动表示,“既然一时找不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