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有的腐败分子收受财物时为掩人耳目,往往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将权钱交易伪装成合法的民商事行为,意图逃避惩处。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后,将请托人介绍给亲友虚假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签订所谓的财税顾问协议收取请托人“顾问费”,国家工作人员从中分得大部分“顾问费”,对此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容易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要善于运用穿透思维,破解腐败分子刻意制造的障眼法,精准识别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行为性质。同时,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相关费用实为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基本案情
张某,A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2019年起分管该省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等工作。马某,张某表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