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3号(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货物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单位开展以下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或享惠主体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税收。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项下货物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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