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受贿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间人,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居间联络,或者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帮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后请托人支付一定好处费让中间人转交。由于中间人对好处费的处置不同,有时会全部转交,有时也会自留部分,因此,案件定性往往也存在不同。对此,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各方行为性质。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杨某,某市公安局A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同学,王某曾多次请托杨某办事并送予好处,杨某均有求必应,二人关系密切。赵某,社会人员。2021年1月,赵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某为赵某的辩护律师,王某向赵某提出自己与杨某关系好,可帮其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打点,赵某同意,并称不要怕花钱、费用自己出。2021年2月,王某请托杨某帮助赵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