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国资〔20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市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成都市审计局(以下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