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0日起,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如果造成集团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设立“小金库”,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不顾成本恶性竞争等,将被追究责任。
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核实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在问责时要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则,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警示教育。
《办法》明确,将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