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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国有资产监管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2018-04-18    来源:法制日报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郭君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此外,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决策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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