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实践中,党员干部通过低价购房形式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较为常见。在定性处理低价购房行为时,党员干部作为购房人与售房人的关系、购买价格、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售房人谋取利益等因素均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应把握“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是否受到侵害”这两个关键因素,坚持实质分析、认清行为本质,考虑综合效果,妥善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W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
王某,中共党员,W省S市副市长。
赵某,中共党员,W省民政厅工作人员。
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
案例一:2008年,李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单位附近在售的A楼盘看好一套房产,拟购买作为个人婚房。李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