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因超持股比例向子企业借款而被审计、巡视提出问题并被要求整改的案例,很多人认为超比例借款或者无附加条件下超比例借款是违规行为。
对于国有企业超持股比例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提到: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