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类犯罪虽然是不同类的罪名,但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单位受贿中,单位负责人与行贿人商定将本应给予单位的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对此行为往往存在认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或贪污罪的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至2024年,李某担任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主任期间,A科室为药品经销商黄某谋取利益,陆续非法收受黄某给予的“科室建设费”,这些钱款由李某保管、A科室人员知晓并使用或私分,共计120余万元。2019年,李某向黄某提出希望黄某为其女儿李某某安排工作并缴纳“五险一金”。黄某不想额外支付该笔资金,便向李某提出,减少给A科室的好处费,并将减少的部分用于支付李某某的工资和“五险一金”。李某同意。后黄某将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