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要“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个人以为,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积极股东”。
总体而言,《意见》涉及的内容可谓面面俱到。既有包含公司治理结构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方面,也包括激励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此次《意见》涉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中提及上市公司引入“积极股东”,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而且,对于“积极股东”的提法,也颇具新意。
目前市场与投资者所熟知的上市公司股东,包含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中小股东等。仅仅就公司治理方面来讲,控股股东或者说前几大股东往往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至于中小股东,一般情形下只有“靠边站”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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