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入库时间:2025-04-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网友“清风”问: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答: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常存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同认识。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事先有通谋的情形下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不存在争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亦明确,“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事先没有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认定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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