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国资字〔20215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指导和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稳妥有序发展,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企业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工作参照本指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