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6月20日市政府16届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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