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0-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161号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标准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黑知呈〔202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侵犯知识产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我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力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原则。《专利法》《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单行法也都有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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