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6-09-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针对我市部分不具备改制条件、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濒临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的现状,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经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总工会等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现就我市国有困难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严格按劳部发〔1994〕447号《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规定程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抄报市国资委。

二、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按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鉴于部分企业长期歇业,职工本人工资水平较低和职工所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过低,原则同意其分流安置职工 ……
继续阅读(剩余:54.3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35292025053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