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市部分不具备改制条件、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濒临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的现状,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经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总工会等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现就我市国有困难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严格按劳部发〔1994〕447号《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规定程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抄报市国资委。
二、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按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鉴于部分企业长期歇业,职工本人工资水平较低和职工所在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过低,原则同意其分流安置职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