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对外兴办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含实物资产、货币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设立公司及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二)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三)投资入股;
(四)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五)与其他企业联营;
(六)以其他方式投资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