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完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能,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解释)
本暂行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指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除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