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