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1-1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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