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6-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6]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法院:

你院[2003]川民终字第343号《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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