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法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学习、贯彻工作。修改后的专利法,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条件,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事由等,对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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