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发布日期:2013-1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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