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6-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71号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时间

裁判要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 ……
继续阅读(剩余:74.8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Scan me!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5016202505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