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要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8条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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