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发布日期:2016-1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77号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报答复/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
继续阅读(剩余:81.3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4610202505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