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0-09-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 ……
继续阅读(剩余:89.0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3536202505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