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 ……
继续阅读(剩余:61.2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46282025050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