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1-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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