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00-12-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
继续阅读(剩余:52.2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13422025050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