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法发〔20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