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
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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