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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