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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