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释〔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

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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