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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