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1-01-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释〔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 ……
继续阅读(剩余:71.1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30252025050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