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日期:2016-0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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