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发布日期:2017-08-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5日

法释〔201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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