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日期:2019-03-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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