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23年第303号)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2023年第303号)
发布日期:2023-10-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3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听证建议的,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会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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