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发布日期:2024-02-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
继续阅读(剩余:99.0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235020250209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