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21.1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一)型号合格证;
(二)补充型号合格证;
(三)改装设计批准书;
(四)型号认可证;
(五)补充型号认可证;
(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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