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相关公司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但领取的薪酬明显超出同岗位其他人员发放标准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陆某甲,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陆某乙、马某,分别系陆某甲之兄、嫂;司某,A市B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B公司执行总裁。2020年至2024年,陆某甲接受司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相关物业服务等项目。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