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发布日期:1992-03-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
继续阅读(剩余:16.1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26312023091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