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减排、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改善区域水环境,提高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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